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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是一种可以通过买卖方式进行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投资,但是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
股票的特点主要包括: 1、永久性,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 2、收益性。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 3、不可偿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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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支票是票据中的一种,与汇票和本票一样,具有票据的共同特征。此外,支票还有与汇票、本票不同的特征。支票的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二是,支票为见票即付。 (1)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的票据。其他金融机构现在主要包括经中国人民行批准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和汇票都有三方当事人,都是委托(指示、命令)证券。不同之是,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不能充当支票的付款人。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的付款日期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支票的付款日期只有一种,即见票即付。支票见票即付与银行本票(票据法所称的)相同。支票为见票即付,是由支票的支付职能决定的。支票的职能在于为了避免使用现金的危险和麻烦而用支票来代替现金支付。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是作为金钱支付和运用手段而创造出来的,必须具有严密而精巧的技术解决方法。票据法中的许多规定,如票据形式的严格规定、关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背书连续的规定、抗辩切断的规定以及付款责任的规定等,都是为了保证票据使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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