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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
喝酒出事了,酒桌上的人不是都有责任,存在下列情况的,才需要承担责任: 1、一起喝酒的人明知对方有疾病不能喝酒还劝酒的。 2、对方不喝同桌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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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桌酒友不应对酒后驾车事故负责。事故的责任是酒后驾造成的,不是酒后驾车造成的。但是,如果同桌的饮酒者劝说酒后没有照顾义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1、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2、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智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3、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出现饮酒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亲友间相互请客吃饭,如果忽视对亲友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早提醒注意,也没及时送医或采取救护措施,甚至积极劝酒,则对亲友醉酒致伤、致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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