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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优先顺序排列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024-12-09
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抵押权质权时,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人具有优先于质权人的受偿权。此外,动产不仅可设定质押,也可设定抵押。然而,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的成立要件和效力存在差异。 动产抵押无需交付即可设立,而办理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相反,动产质押则需交付完成才能设定,是否登记对质押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因此,债权人在选择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应综合考虑抵押和质押的优势和劣势。 在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较大。因此,建议抵押权人在接受动产抵押时,务必办理抵押登记,以防不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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