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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来决定合同解除,该解除条件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
关于附条件的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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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解除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为之上的约款,而93条2款实际上的含义是所附条件为当事人的解除权形成的原因,这种解除权以约定的形式取得,是94条法定解除权的补充。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则该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既向将来发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时,直接适用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现实交易中,附条件的合同再常见不过,但其中“条件”二字所表达的不同含义却颇值得玩味。譬如,附条件生效或者解除合同中的“条件”,与约定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中的“条件”内涵往往模糊而富有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前者将交易动机转化为合同条件,而可否构成合同所附条件,则要看其是否满足一定要求;后者成就的法律效果是对解除权的确认,无需受到作为合同附款的条件的限制。两种“条件”都具有不确定性,含义不同,应以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当事人需否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为判断标准。简言之,若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系为当事人不可控,以及虽可控但对所生消极结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就应认为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按此,合同义务不能成为作为合同附款的条件。举一例说明:甲将自家耕牛租给乙使用,同时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就将耕牛还给甲。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但如果双方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将耕牛还给甲,还是继续租用,则属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前者的条件成就,合同自然失效。而对于后者条件成就,乙则取得了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乙决定解除合同,则乙必须主动在解除权行使期间内通知甲,并自通知到达甲时方可导致合同解除。如果乙因春耕无法租到其他的牛,不想解除合同,则可放弃解除权,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以上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范本中,合同解除条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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