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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022-10-02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聘用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与其订立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检查、驾驶员管理、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等制度,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配备专职GPS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驾驶员的车载电话进行监听管理;(四)建立合理的驾驶员交接班制度,避免在客流高峰时段集中交接班;(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驾驶员提供税务部门发售的有效票据;(六)按规定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盗抢保险、车辆自燃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七)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指令;(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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