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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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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l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区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行政机关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l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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