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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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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仍按原土地类别补偿。 丢荒未满三年的田土:系稻田和专业菜田的,按新开田 一、二类年产值补偿;系熟土的按新开土 一、二类年产值补偿。 当年的轮歇田土,按同类土地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种植农作物为主的附带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按熟土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二)灌溉水塘,需易地造塘的,只支付新塘建设费和新塘占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新塘建设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不需易地造塘的,按邻近稻田补偿标准办理。 (三)一般水塘(指无灌溉任务又不属精养鱼塘的水塘),属菜农村民组的,按邻近稻田第二类年产值计算补偿;属稻农村民组的,按邻近稻田第一类年产值补偿。一般不予易地造塘。 (四)茶园、果园、桑园按邻近稻田年产值第二类补偿五倍。 (五)成片地经济林地(油茶、油桐等),按邻近稻田第三类年产值补偿五倍。 (六)成片的用材林地(如成片的杉树、阔叶树、竹林等)按邻近稻田第三类年产值的50%计算补偿五倍。荒山(柴山、茅草山)、荒地(丢荒三年以上的土地和荒废的其它土地)按邻近稻田年产值三类的20%计算补偿五倍。 (七)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屋基地,需易地建房的,只支付新宅基地的各项补偿费;不需易地建房的,按邻近稻田的二类年产值补偿五倍。 (八)集体所有的乡间道路、水溪、水坝、水渠等,需易地修复的,只支付因修复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易地修复的,按邻近土地的二类年产值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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