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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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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贫困小学捐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算是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根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所以,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应在捐赠前向相应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获得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文件,以确认能否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不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直接捐赠,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是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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