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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1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三)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五)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等工作;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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