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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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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适当兼容使用。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和兼容要求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在规划条件中确定。在符合安全、环境、消防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同一地块内土地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利用。
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分期施工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核实,分期核实不得超过三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签章后方可开工。申请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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