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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不得”就是硬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1、你的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你已怀孕,故单位依据劳动法对原合同延续至你“三期”结束(中途发生情况的,劳动关系即刻结束),所以“没给我签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所以不存在赔偿的概念。 2、“废水工作对身体不好”需要提供第三方评测报告并获得医院的认可,否则不存在随意换岗。 3、既然你有提出换岗要求,将被视为与单位协商,那么单位提出的意见也就顺理成章。如果你同意,具体标准可以协商而定。原则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依然是双方的义务。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在你孕期不能解除劳动与你的劳动关系。 二,因为你已经到新岗位工作,应该按照新岗位续签合同,并要求按照新岗位支付工资。 三,如果你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公司单方解除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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