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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1、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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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案件包括以下流程:第一、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第二、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第三、最后陈述。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四、评议和判决。离婚案件一般不会当庭判决,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针对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就案件中的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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