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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专利纠纷的方式为:(1)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期满不起诉或者停止侵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
(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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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1.协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诉讼。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管理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1、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和诉讼手段解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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