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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减免和增加

2021-04-01
子女抚养费在特定条件下既可增加也可减免。(一)增加抚养费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二)减免抚养费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总之,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父母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未直接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必须要承担起抚养费的支付,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却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将拒付抚养费的一方起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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