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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有...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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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4)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 (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 (9)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10)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11)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2)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4)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 (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 (9)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10)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11)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2)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4)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 (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 (9)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10)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11)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2)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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