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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具有技术合同性质的应纳税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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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纳税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目税率表》,评估合同属于技术合同,按万分之三贴花。评估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持有一份的,各方应就各持有的一份全额贴花。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评估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印花税。
1、土地租赁合同、经营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征收范围。 2、出租土地的合同、景点经营权转让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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