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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诉讼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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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劳动争议,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无法提供的,视为劳动者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印来自仲裁案卷的材料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章。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应增加产假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1、当事人在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2)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印来自案卷的材料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章。3、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均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包括证据清单)。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5、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6、应当出庭作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8、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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