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市建立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和管理信息数据纳入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劳动保障、员工制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分。考核和记分结果作为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的评价依据,记入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并作为特许经营权配置、延期的主要依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已经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营运:(一)未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二)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事故隐患的;(三)计价器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四)车内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五)牌照及营运牌照字迹模糊、不易辨认,营运标志不全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89人已浏览
444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