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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0条规定,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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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战时拒绝或 故意延误军事订单情节严重是犯罪的要件。科研、生产、销售单位因不具备完成军事订单任务的条件而拒绝军事订单的;平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单;过失延误军事订单;或者虽然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均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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