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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公共区域可分摊: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设备间、保安室、变电室、过道走廊、公共门厅、垃圾道、共用墙,此外还包括整个服务公共和管理用房。...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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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公共面积应分配: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大厅和通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和其他功能为建筑服务的公共住宅和管理用住宅建筑面积2、套(单元)和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和外墙(包括山墙)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不应计入的公用内建筑空间包括容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中、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建筑面积分摊: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和租赁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得计入公共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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