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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扰民应不应该给予治安处罚?

2022-07-06
首先得看是什么噪音按国家准则B20217-202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准则》3.1条、4.1条的限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在2类生活功效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出: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排放限值。对噪声的监管环保、公安“各管一摊”目前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环保与公安两个部门负责。环保局: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遇噪音可拨12021环保部门只负责“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的监管。“比如说建筑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确实是由环保部门监管的。”公安局:机动车辆、社会生活类、装修噪音遇到噪音可拨110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辆、社会生活噪声、室内装修等扰民做法。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置以下这些“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机动车辆未按限定鸣号的;私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导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又比如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的做法。其他:城管局:可取缔占道,从源头消除噪音“比如说小贩占道经营,旁边还摆放着高分贝的喇叭,这到底是由谁来处置呢?按照限定这类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占道经营进行处置,取缔这种做法,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头。”港航监督组织:能够限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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