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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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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
根据我国法律,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转移财产,当事人有转移、损坏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2、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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