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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刑事辩护词应该如何写?有具体的范文吗?

2022-08-08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梁**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梁**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案卷显示被告人到案后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始至终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没有推脱掩饰罪行的表现(证据卷第55页-60页、62页-66页),并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协助辨认了同案犯苏**(证据卷第80页-82页)。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因被害人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的一起民转刑的案件,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本案中,被害人熊**承包了****项目部的工程。因为熊**不给工人发工资,工人到项目部索要工资才发生此 案。况且,本案被告人并不是被害人的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而是出于看不过,非常同情农民工,想帮助农民工索要工资而已,并无其他恶意(证据卷第57页、58页)。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解决工资结算和工程款问题,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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