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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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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转让方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受让方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三)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四)耕地开垦使用情况;(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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