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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受害人所支付的国家赔偿金一般是由支票进行支付的。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
对于受害人所支付的国家赔偿金一般是由支票进行支付的。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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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从赔偿法实施八年以来的情况看,目前赔偿机构的设置值得反思和研究。对赔偿工作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机构的科学设置。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性质界定不清,司法实务部门也持不同认识。将赔偿案件办理机构设置于法院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现实问题:一是缺乏权威性,一些赔偿义务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不执行,甚至通过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此往往无能为力,只能被动应付。二是缺乏中立性。由于法院自身也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时常会出现赔偿委员办理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很难产生信任。三是缺乏独立性,赔偿委员会的性质并无定论,各地法院对赔偿办的认识和人员配备也不一致。有的将赔偿办视为法院内部独立的工作部门,单独设置,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有的认为赔偿办属于松散性机构,将其挂靠在内部其他职能庭处室。实际上,由于法院自身对国家赔偿工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赔偿委员会也不具有权威,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调动。因此会导致国家赔偿金不支付的现象出现。
1、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2、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3、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4、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主要表现为违法科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财产已被损坏、灭失,以及由于查封、扣押、吊销许可证和执照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是指现存财产或者利益的减少。赔偿直接损失,就是赔偿已经发生的确定的损失,而不包括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预期利益。例如:某行政机关违法没收个体工商户陈某经营的1000公斤大米,并进行拍卖,此时,1000公斤大米是陈某的直接损失,应当将拍卖所得价款返还给陈某作为赔偿,但是该1000公斤大米如未被没收可以进行正常销售的利润,则属于不确定的预期利益,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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