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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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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
犯罪未遂中的起点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要素的行为。它不是准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行为的开始。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的犯罪情况。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之一。认定犯罪的“着手”,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犯罪是否着手。 1、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已有明确的犯罪意图。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于点燃香烟,也可以用来放火。只有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为,才能成为的着手2、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如,携枪埋伏路边伺机行抢的犯罪,如果在暴力行为实施之前即被抓获的,不能认为抢劫已经着手,应认定为预备行为。 3、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例如,踩点和尾随行为,对犯罪客体只是一种间接的潜在威胁,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对象的安全。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当然,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着手。只有再往前发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对象,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才能视为行为人实行犯罪的着手。 4、考虑实行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些犯罪实行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对象,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对犯罪的客体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就应认为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行为人把毒药投入被害人要饮用的水源里,由于存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应认定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可以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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