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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
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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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资金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其中,没有电梯的房屋,业主按35元/㎡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65元/㎡交存。 2、维修资金使用以后,如果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业主要续交,数额不应少于业主首次交存的标准。 3、对于二手房,业主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解决。二手房业主可以把已经交纳的房屋维修资金无偿顺延给购房者,也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但是不能超过当时交纳的金额。 4、《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合同备案前交。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后要及时到房管局维修资金窗口办理小区及楼栋的信息登记。 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要交存维修资金。若委托开发商代交,则开发商应该在收到维修资金30天内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商社销售时,购买者和销售者必须签订相关修理基金的支付约定。购买者必须按购买费用的2~3%的比例向销售者(开发者)支付修理基金。开发人员代理的修理基金属与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特别修理资金缴纳标准:高层(包括带电梯的多层)90元/㎡,多层(包括别墅)50元/㎡(各地住宅修理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相关,具体征收标准略有差异)住宅修理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比例xx面积。注意事项:修理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决定,因此修理基金的比例在各地区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建议购房者到当地车站或住房管理局车站进行详细调查。
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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