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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交通工具一般定以破坏交通工具罪。 首先,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构成此罪的,将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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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爆炸的方式破坏交通工具的话,就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否则这两者是不会竞合的。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 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 1、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2、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与放火罪、爆炸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对象则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财物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刑法将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为特殊保护对象加以规定,因此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均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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