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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相关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
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事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提交市、市(县)造价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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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当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资料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参与各方主体应当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工期定额;(四)费用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五)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六)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本单位从业人员借用给其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二)在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从业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四)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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