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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条件: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
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条件: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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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间是十五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2、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
首先,答案是不会。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只要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直接予以拘留。在拘留后,大概1个月,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就要执行逮捕。因此,我认为你的这个拘留其实就是关押的意思,现在她是否被逮捕了,尚不明确。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拘留和逮捕,都没有应当例外的情形,都是以“可以”来规定的。换言之,对于怀孕的妇女,可以不执行逮捕、可以取保候审、可以监视居住。 因此,即使公安机关对于怀孕的妇女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都也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事情。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可以不执行,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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