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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有: 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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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劳动者跳槽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保密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保密条款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不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规定:其一,独立多重发明。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其二,反向工程。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其三,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厂商在使用某商业秘密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厂中的员工接近、掌握该秘密。其四,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识水平、同一专业技术知识领域内而言的,因为一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可能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也不会利用它实现某种利益目的。例如,一个出版商的客户名单,对于竞争对手如获至宝,对于并非该行业的人来说,可能一文不值、毫无意义。又如前苏联一种军用的合金材料含有非常重要的技术信息,以它的下脚料制作的一种民用挂衣钩在民用领域却从未意识到对该信息的保密问题,后为美国从中获取。在上述其二、其三、其四的情形中,仅限于相关当事人是以不违反诚实经营的方式而知悉,如果是有意以此作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的,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还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条款必须具备: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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