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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出售房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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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析产,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记载与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的房屋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更正手续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并确认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前,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暂缓办理。
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六)其他必要材料。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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