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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
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所以没有偿还债务的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 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或者向法院申请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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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没有钱偿还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或者向法院申请分期偿还债务;如果分期付款没有钱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抵扣债务。如无财产可执行,则只能中止执行,待债务人有财产可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借款人未能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法院判决后,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时,将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2、债务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将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限制高消费,禁止出入境,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而且法院会暂停执行,等待债务人有还款能力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3、债务人有能力拒绝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债务人暂时无力清偿债务,应当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请求宽限还款日期或者分期付款,尽量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债务人不能逃避债务,避免被债权人起诉,否则会产生更多的诉讼费用,还可能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和生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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