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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第九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和省直单位,参加省级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特殊行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按系统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省级统筹。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可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部门进行。
补交养老保险的政策每个地区都是不同的,一般在单位补交之前的社保,最多三个月。而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需要员工累计缴纳满10年以上之后才可以一次性补交至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你可以得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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