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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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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已改为居委会的,按照到2005年12月31日止符合分户条件的人数以及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固化。对尚未改为居委会的村,按照到2008年12月31日止符合分户条件的人数以及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固化”。有关宅基地的固化问题目前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一家只有一家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住宅、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使用荒地,荒坡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用地面积限额在3人和3人以下的农家75m2以内,4人的农家100m2以内,5人的农家110m2以内的6人和6人以上的农家125m2以内。 如果使用非耕地,每级最高可增加15m2的山区有利用荒坡、荒山建造住宅的条件,每级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迁面积超过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以放宽一级用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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