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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完工结算:由于劳务分包的资金实力有限,垫一两个月的工资可能差不多是极限了,在这种情形下,需要及时协调项目部内部及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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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活动的施工劳务企业,必须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同时,企业须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2.施工劳务企业在承接劳务作业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劳务工长、技师及技术工人等人员,且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劳务工长、技师和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3.施工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严禁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包工头"进行施工。严禁出借资质或违法挂靠。 4.施工劳务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进行全程管理,并服从监理、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主要包括:劳务工长、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相关工种的技师等,主要管理人员要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有关要求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相关资料要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 5.劳务分包企业应将劳务分包班组长纳入公司管理和考核,建立以劳务工长为首的施工现场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劳务工长负责制。劳务工长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负有管理责任;承接劳务分包工程时,每个工种至少须向施工现场派遣一名本企业的劳务工长,劳务工长应驻守施工现场履行职责,直至工资结清,劳务作业人员全部撤出。努力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管理、有良好信誉的劳务工长队伍。
选择合适的劳务队伍是工程顺利推进的第一步,是合同履约的基本保障。总包对劳务分包的管理中施工过程的管理也至关重要。一般来说,总包对劳务的管理职能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服务、引导、协调、配合、督促、控制和沟通。首先,作为劳务合同的两个主体,双方必须有真诚合作的愿望,根据合同条款履行各自职责,行使各自的权力。作为总包单位,要有双赢、多赢意识,切实服务好劳务分包,根据合同条款,创造合适的施工条件和施工环境,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千万不能简单地对待劳务分包,要知道,其实大家是合作关系,一损俱损,一赢俱赢,只有双方配合好,才能有效将工程往前推进。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设工程及劳务作业地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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