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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需根据实际损失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一般可以请求的赔偿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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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以参考当地的赔偿标准。 一般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至定残疾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伤残等级,共分为10个等级。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6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7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8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9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以上是道路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采纳。
1、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注: 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1.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注: 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1.2误工费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不能参加工作所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需要专门人员护理,对此人员应当给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4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的是受害人、护理人员就医、转院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为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住院期间所支出的伙食费用。 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7必要的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为了受害人的康复有必要食用的营养品的费用。 注: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是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 注: 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生活费以及相关的项目。 2.1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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