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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15号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数量达五亩以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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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绿化带,执法依据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各省市实施具体办法。 破坏绿化带的查处一般由城管和园林共同负责。 处罚程序如下:发现有破坏绿化带的行为,马上调查取证,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查处,需要做出赔偿处理的,由园林处核算出损毁造价,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通常破坏绿化带的情况主要有:将杂物往绿化带堆放,践踏草皮、绿化带,行道树上剪枝、取树籽等。针对这些违章行为,一方面是加强宣传,呼吁广大市民要爱护花草树木。另一方面是加强巡逻,及时发现损坏花草树木的违法行为。
在林区盗伐100-250株,滥伐500-1200株;非林区50-125株,滥伐250-600株即构成犯罪,才能被判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要看是占用什么林地。 1、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负刑事责任; 2、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负刑事责任;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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