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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等。后续治疗费一般参照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 2、护理费:根据最高院人身损...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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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二)、头面部损伤致;(三)、脊柱损伤致;(四)、颈部损伤致;(五)、胸部损伤致;(六)、腹部损伤致;(七)、盆部损伤致;(八)、会阴部损伤致;(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10级伤残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37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他医疗费凭据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大约20元一天,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8级,赔偿20多万。 交通事故(重庆)受害人伤残赔偿:1残疾赔偿金(城镇)上年度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医疗费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误工费6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营养费9交通住宿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12财产损失等。 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评残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 赔偿处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不足的部分,车方按照主要责任承担80-9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60-70%,次责40-50%。 协商未果的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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