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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提请大会批准。(一)本次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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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XX的;(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XX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属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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