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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
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企业以外从事的与合伙企业经营的业务相近,并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合伙企业是一种比较的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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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为: 1.出资人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性质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私自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是否合法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竞业禁止,是指任何合伙人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业务相竞争的事业,无论是自己独自经营,或者是与其他人共同经营,都是有违竞业禁止要求的,因而也是违法的。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既了解企业经营秘密,也掌握部分企业经营管理权限,他完全可以运用这些便利为自己所从事的其他经营而与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这种竞争对合伙企业是不公平的。为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严格禁止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对于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处罚,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业务致使合伙企业遭受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从实际执行来看,我们认为,合伙企业不仅应要求该合伙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还应要求他就其合伙人身份和另外经营项目二者选择其一,即要保留合伙人身份就须放弃其他经营业务;要保留其他经营业务则须放弃合伙人身份。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根除不正当竞争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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