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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提前30天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前三个月的,一般认为该约定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无效。但对于一...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前三个月,一般情况下认为该约定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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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三个月提离职的,是霸王条款,劳动者可以不遵守。 2、如果劳动者还在试用期的,只要提前三日提离职; 3、如果过了试用期,则要提前三十日书面向单位提离职。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提前30天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前三个月的,一般认为该约定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无效。但对于一些涉密岗位用人单位来说,30日预告期往往来不及完成数据移交、调整脱密、寻求继任等事项。因此,一刀切地认为,30日预告的解除很容易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平衡和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一些地区和一些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30天以上的预告期,主要包括几类: 1、有约定的专业培训服务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 2、对于一些重要的技术岗位,保密人员的预告期相当于保密期; 3、一些行业的特殊人员,如教师、医生等。,对劳动者的连续工作时间要求较高,可以在事业单位明确规定。 四、地方有特殊规定的。
“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系霸王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家具店的告示改变了传统上人们交易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而系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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