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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异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2024-11-29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果国内居民具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男女双方应共同前往任何一方户籍作为常住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手续的申请和办理。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就是离婚程序只能在已登记为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进行实施,而其他地区则不存在可以办理此类离婚业务的可能。 首先,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其次,这里提到的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离婚程序只能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不允许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地方办理离婚手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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