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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 1、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2、不属于“阻碍行为”、 3、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 1、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2、不属于“阻碍行为”、 3、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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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有一定困难,困难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很难取得。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2、可以参见本律师文章《妨害公务罪辩护的一般思路》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交警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综观本案,刘某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本案中,尽管刘某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值得庆幸的是,经检查廖警官身体基本无恙。结合案发当场是在人流量相对较少的晚上十点多,被告人等阻碍的也是交警处理轻微的、没有出现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一般执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妨害公务无罪辩护词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注意上述情节对被害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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