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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地位: 1、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 2、每个发起人,都是设立中公司原始组成人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履行设立义务。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与公司法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有关。首先要确认公司是否成立。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有自由成立主义、专利成立主义、成立主义和注册标准主义。一般来说,中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分别采用批准设立主义和注册标准主义。因此,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公司是否成立。其次,如果公司还没有成立,作为发起人还在成立公司的过程中。与此相对,《公司法》没有制定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理论,发起人的协议被视为合作协议,合作伙伴的退休是法律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该认为公司成立前可以提取出资。《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发行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日期。公司没有注册公司,也就是说没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可以在这个时候回收资金。
2013年12月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货币(现金)出资比例没有规定。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没有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不使用货币出资。《公司法》2013年版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2005年版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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