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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主要内容有什么?

2022-08-01
一、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太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二、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小组组长)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领导下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视为不愿调解,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达成协议后在执行前反悔的,应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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