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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吸食毒品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对吸毒者进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
吸食毒品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 1、对于违法行为只能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即罚款、拘留等,或者采取强制戒毒措施。 2、吸毒不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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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单独吸食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吸食毒品犯罪的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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