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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得登记给城镇居民,可登记的有三种特殊情形: 1、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的。 2、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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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土地只有承包权,没有所有权,农民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转让承包权,但无权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买卖,是无效行为。如果是政府依法征收,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土地法》第七十三条处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将出租房屋出卖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无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但处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情况。在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权属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以持自有土地的使用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规划条件前,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应当持房屋征收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要点,并依据规划要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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