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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离职有风险,最好书面通知

2022-11-01
1、案例:某是某餐饮的营业人员,在今年2月10日与上级主管发生争执,并口头离职,此后再未到岗。为此向其邮送了《返岗通知书》,而某仍未到岗。因此,单位以某连续旷工十五天、违反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某告上了法庭,表示已经口头离职,并主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某最终未能就“口头通知”提交出证据,其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某提出离职的请求并不具有法律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某擅自离岗十五天以上,其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再者,某对其离职的行为无法举证。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已提供了某考勤记录、《返岗通知书》等作为证据,故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旷工具有正当理由。如果某举证不能,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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