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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本办法有关批准、报告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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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代表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当称“代表”、“副代表”。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代表处名称变更为总代表处。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总代表处的,总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办理代表处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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